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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7日

集资房可上市交易转让应当确认有效,继承人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集资房能过户(有集资房转让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才能办理)

作者 : admin2 | 分类 : 财经 | 超过 14 人围观 | 已有 0 人发表了看法

最近很多兄弟们给我留言,询问一些问题,无奈当时手中并无详细资料,所以也并未解答,这里给大家发布一篇有关个人见解的文章。

2007年3月21日,石化公司(甲方)与刘某1(乙方)签订《某小区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组织建设的位于北城区某号房,总房款为185396元。

2007年4月25日,刘某1(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载明:甲方坐落于北城区某号房(以下简称102号房),房屋结构为二室一厅,房屋用途为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为99.89平方米,5年后随该房屋一切过户给乙方,该房屋转让价格为185396元。

双方在产权登记中约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房款及违约金19万元刘某1在甲方处签字,林某在乙方处签字,协议保证人处显示有陈某签名林某缴纳了102号房的房款185396元及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并实际居住使用102号房。

石化公司表示102号房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可上市流通,目前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该房屋实际仅能登记在刘某1的一名继承人名下,且需该名继承人提供包括公证书在内的相关手续,还需其他继承人无异议原告林某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林某与刘某12007年4月2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请求法院判决石化公司协助、配合孔某某、刘某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将北城区某号房屋登记至孔某某、刘某名下;3.请求法院判决孔某某、刘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协助、配合林某将位于北城区某号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4.请求法院判决孔某某、刘某逾期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林某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与刘某1于2007年4月2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现林某请求确认该协议有效,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林某与刘某1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的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系石化公司的集资建房,相关指标系在特定范围内的特定人员分配,该单位并未出台明确的禁止指标转让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禁止其上市交易,现石化公司亦表示,该房可上市流通,故涉案房屋的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因此,对林某请求确认其与刘某12007年4月2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林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石化公司并非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要求石化公司配合孔某某、刘某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林某要求判决孔某某、刘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协助、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但鉴于目前该房屋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违约金一节,虽林某与刘某1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曾约定如因刘某1原因造成林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视为刘某1违约,由刘某1承担违约责任,但刘某1已于2010年去世,即便林某认为刘某1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孔某某、刘某也仅需在继承刘某1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林某现在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孔某某、刘某直接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确认林某与刘某12007年4月2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林某与刘某1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系石化公司的集资建房,相关指标系在特定范围内的特定人员分配,该单位并未出台明确的禁止指标转让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禁止其上市交易,现石化公司亦表示,该房可上市流通,故涉案房屋的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

关于林某所提要求石化公司协助、配合孔某某、刘某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孔某某、刘某名下;孔某某、刘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协助、配合林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的上诉主张,经查,本案涉案房屋系刘某1向石化公司购买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

此外,石化公司在法院审理中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性质可上市流通,目前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该房屋实际仅能登记在刘某1的一名继承人名下在二审审理中,经刘某1继承人协商同意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孔某某名下因此首先石化公司应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刘某1继承人孔某某名下。

鉴于林某与刘某1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有效合同且现有证据可证实林某已经将购房款给付刘某1因此刘某1继承人孔某某应履行上述转让协议书,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林某名下在诉讼中林某表示如刘某1继承人配合林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完毕,林某自愿给付刘某1继承人人民币10万元补偿,并愿意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

对此二审不持异议关于违约金问题,虽林某与刘某1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曾约定如因刘某1原因造成林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视为刘某1违约,由刘某1承担违约责任,但刘某1已于2010年去世,即便林某认为刘某1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孔某某、刘某也仅需在继承刘某1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林某现在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孔某某、刘某直接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因此林某所提要求孔某某、刘某支付违约金的上诉主张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孔某某将北城区某号房屋登记至孔某某名下,办理上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林某负担;三、孔某某于取得北城区某号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林某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林某名下,办理上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林某负担;四、林某于产权过户登记至林某名下之日起三日内向孔某某、刘某支付100000元;五、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好,今日的介绍就到这儿,大家只要注意上文中的核心内容和具体内容就行。本篇文章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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