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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员工6万元补缴社保,包括3.5万滞纳金,派遣单位不赔,法院:返还

作者 : admin2 | 分类 : 法律 | 超过 147 人围观 | 已有 0 人发表了看法

员工知道用人单位已经开始购买社保

但用人单位拒绝断缴部分补缴责任

员工6万元补缴社保,包括3.5万滞纳金,派遣单位不赔,法院:返还

派遣单位主张用人单位负责

员工没有办法先自己花6万元补缴

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诉到法院

用人单位某政府机关事务局与派遣公司自2007年3月起逐年签订了《卫生保洁协议》,协议约定了劳务费及付款办法,部分协议对劳务费的构成作了说明,包括工资、作业工具费和其他税费等,但对保洁员的社会保险费未作明确约定。

原告老张2007年8月份应聘至派遣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与派遣公司逐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与十余名其他保洁员一起被安排在政府机关事务局从事保洁工作。派遣公司按照保洁协议的约定,每月从某政府机关事务局领取劳务费发放老张工资,但未为老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6月,经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政府机关事务局为老张购买了自2013年起的逐年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社保中心通知派遣公司补缴2007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老张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的社保及滞纳金,一人大约6万元,其中单位补缴约1.8万元,个人补缴额约8000元,滞纳金约3.5万元。因补缴问题,机关事务局与派遣公司都拒绝,老张与同事只好自己拿着手续到社保中心补缴。

事后,老张要求派遣公司返还其补缴的6万元社会保险费,未果,老张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的焦点:

1、本案是否属实法院受案范围;

2、老张补缴的6万元社保应由谁承担。

焦点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不是一般的社保纠纷,已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围。用人单位应缴但不缴相关保险费用,劳动者自行垫付后,离职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不当得利”性质的民事纠纷,该纠纷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焦点2:派遣公司认为,机关事务中心作为用工单位,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中一项即工伤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派遣公司、机关事务中心、老张对这个问题都知情。机关事务中心自2013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动履责行为,应当与之前时间段自动接续,不能割裂。

机关机关事务中心认为,作为用工单位,给老张缴纳工伤保险,不应认定具有缴纳社保的责任,而且对之前的缴纳,不等于现在缴纳视为对之前的社保义务承担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派遣公司负责。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还是应以当时双方协议约定为准,不负有为老张承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的义务。

判决说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金额,都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为老张缴纳社会保险,因派遣公司未履行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原告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费应当返还。扣除老张个人补缴8000元,派遣公司返还老张垫付的社保及滞纳金共计5万多元。

案例启示:

1.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2.只有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才将其纳入受理范围。

3.本案中,老张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关系处于持续缴纳状态,不会影响到老张的退休待遇,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但对于老张补缴多缴纳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不需要仲裁前置,可以直接诉讼要求公司返还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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